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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農民可買賣宅基地系誤讀 流轉不等於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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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日,安徽省政府在官網發佈指導意見,決定在全省20個縣(區)開展農村綜合改革示范試點工作,有媒體將此解讀為"農民可以買賣宅基地",對此,昨晚安徽省國土廳有關人士對新京報記者表示,這是對文件的誤讀,文件中稱之為"可以流轉使用宅基地",並非是"買賣"。

  引導土地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流轉

  11月12日,安徽省政府網站公佈《安徽省政府關於深化農村綜合改革示范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安徽將大力培育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逐步形成以傢庭承包經營為基礎,專業大戶、傢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為骨幹,其他組織形式為補充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力爭到2015年,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經營面積占承包耕地50%以上,明顯提高農業生產的集約化、專業化程度。

  為瞭鼓勵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安徽將在政策上給予扶持。意見提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激勵機制,引導土地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流轉,對土地流轉面積大、期限較長的項目各地可結合實際給予獎勵,優先安排農業綜合開發、農田基本建設、土地整治等項目。

  2015年實現農村土地確權登記

  該意見中最大的焦點問題在於探索農村土地流轉新機制的表述。

  意見指出,首先,安徽省將集體土地所有權確定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2015年底前實現農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未利用地和農村范圍內的國有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全覆蓋。

  意見指出,將建立多元統一的農村土地市場。允許集體建設用地通過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出租等方式依法進行流轉,用於工業、商業、旅遊和農民住宅小區建設等。

  另外,建立宅基地退出補償激勵機制。堅持自願、有償原則,探索建立符合農民合理需求的宅基地退出補償激勵機制。建立農民通過流轉方式使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的制度。

  案例



  數千畝地流轉 農民有喜有憂

  最近,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迎來瞭一個新鮮事物--土地流轉信托,將農村土地使用權作為信托財產,委托給信托公司進行經營管理,從而定期獲得信托收益。

  據央廣報道,埇橋區朱廟村村民沈加亮如今就把傢裡的十五畝地流轉給瞭一傢現代農業投資公司。沈加亮說,承包費是一千斤小麥。一畝地一年的收入,達到一千多,我在農閑的時間,還可以出去打工,也能得到一部分收入。

  而埇橋區永歷鄉農民何先生在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說,最近村裡正在搞土地流轉,說是每畝地每年給1000元,將耕地流轉給一傢公司種樹。今年60多歲的他對此很不情願。

  "我想種地,不願意給他。"他說,自己和老伴都60多歲,出去打工沒有人要,隻能依靠傢裡的十幾畝地收入。如果他自己種這十幾畝地,種棉花、花生等經濟作物,一年收入3萬多元,而交給村裡流轉,一年隻有一萬多元的收入。

  而對於宅基地也將會有流轉的辦法,何先生說,"我得住房,賣瞭房上哪兒住去?"

  對此,永歷鄉一陳姓負責人說,鄉裡打算流轉集中出來2000畝地,交給農村企業搞大棚和育林。

  陳某說,按照鄉裡的流轉補償價格也很合適,每年每畝補償1000斤小麥,今年小麥收購價是1塊2毛6,一年能掙1000多塊錢。這跟農民種地的純收入差不多。同時土地流轉出來,農民還可以在流轉的土地上打工,也可以出去打工。

  對於農民不太情願流轉的現實陳某也承認。他說,農民不是很擁護,主要是宣傳力度不夠,農民也沒有算清賬。現在的困難就是,人們認識程度不一樣,有的工作好做一點,有的工作難做一點,需要做大量工作。

  回應



  安徽國土廳:媒體誤讀文件

  有土地方面的專傢表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並沒有得到合法的確立。國傢土地管理法對農村宅基地、農村建設用地有明確的限制。

  《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因此,除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辦企業或建住房,但除企業破產、兼並外,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

  昨日,有媒體對於該意見進行報道,稱之為安徽20個縣區的農民可"買賣"宅基地。

  對此,安徽省國土廳有關人士表示,"買賣"宅基地是對文件的誤讀,意見中涉及宅基地的,是"建立農民通過流轉方式使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隻是流轉的方式使用,並非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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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試點面臨法律制約

  昨日,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教授鄭風田(微博)說,農村建設用地入市很多地方都在探索改革,嘗試是有益的,具體還要看以後實踐的效果如何。

  鄭風田說,目前土地改革面臨太多的制度障礙。安徽省政府出臺的這個文件透露的信息還不是很多,很模糊。但是對於農村建設用地、宅基地流轉屬於跳出法律的改革。

  鄭風田說,三中全會提出,賦予農民更多的財產權,其中就涉及退出權。但現在國傢的法律就沒有明確農民宅基地的退出權,如果退出自己的宅基地去別的村莊買房子,法律是不允許的。

  目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分兩塊,一塊是宅基地,另一塊是經營性用地,如鄉鎮企業用地。如果宅基地放開,等於小產權房開閘,房價要失控。經營性用地放開,目前的征地壟斷就被打破,對於擁有壟斷權的基層政府來講,這等於動瞭他們的奶酪。

  放開後農村集體與農民收益會大增。城市居民也會享受房價降低紅利。

  農村建設用地不能流轉

  河北大學中國鄉村建設研究中心研究員李昌平認為,農村建設用地不能流轉。

  農村建設用地,法律規定隻允許在農民內部交易,不允許去市場上買賣的。"這是底線。"

  李昌平說,如今發展城鎮化、工業化需要土地,就應按照國傢土地法律,進行"農轉非"。而現實情況是,有很多非法使用農村建設用地的情況,有很多小產權房出現,對於這些情況,國傢應該嚴厲打擊,進行處罰。而不是以改革的名義,讓他們轉正,這等於把前面的法律都否定瞭。

  李昌平認為,農民的宅基地如果可以進入市場交易,對於大量有錢人是好事,而對於農民來說並非有利。如果宅基地進入市場,土地價格將降低,如今的土地價格是因為管制才這麼高,放開後,土地就沒有價瞭,農民的宅基地將更不值錢。

  李昌平說,現有的土地法律法規,從憲法到土地法、基本農田保障條例,土地征用管理條例是一套完善的法律體系。如果集體土地可入市交易,將打破整個土地法律體系。



新聞來源http://tj.house.sina.com.cn/news/2013-11-14/083324943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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